房地产调控政策应更加人性化
□ 乔新生
自国务院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出台具体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2011年2月北京市政府规定,“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这项政策的本意是禁止外地房地产投机客到北京市从事房地产投机活动,但这样做在客观上限制了外地居民基本的民事权利。难怪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学者决定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审查建议书,要求对北京市出台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首先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政府不得限制,上述两法反复禁止地方政府采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限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公然限制外地居民到北京市购买住房,正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
其次,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违反了我国纳税人平等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向地方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只不过是在分税制体制下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一。除此之外,消费者在北京市购买商品,经营者在北京市从事交易活动,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他们同样为北京市作出了贡献。要求外地购房者必须出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仅是对外地人的歧视性规定,也是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性规定。
第三,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推广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无论身在何处,也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公民都可以加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个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大背景下,要求在北京市购买商品房必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这破坏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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